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和“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以卫生部下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提出的“预防接种证、卡(簿)的制作和管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要求,全省统一制作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对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此制度:一、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的建立1、7岁及7岁以下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应由居住地的基层接种点负责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2、建证要及时。儿童出生后,城市在1个月内、农村在2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接种点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3、7岁及7岁以下儿童寄居本地时间在3个月或3个月以上,应由寄居地的基层接种点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卡(簿)的使用与管理1、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要由实施接种的医生年钢笔填写,书写要工整,文字要规范,各项内容填写要准确、齐全,不得缺项。时间(日期)栏均以公历为准,并要签名。儿童每次接种后还须由儿童家长签名认可。2、接种证必须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管,遗失时要及时补发。3、各地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制度,对未进行预防接种的儿童按规定进行补种。4、儿童迁移时,由寄居地的接种点或接种卡(簿)保管单位将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并将接种资料留据备查;迁入地的接种点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索取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无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视为未接种,要及时补种和补建证、卡(簿)。5、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接种证、卡(簿)的核查和整理,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另行妥善保管。葫芦口镇卫生院 20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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