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核准工作规则主办部门:矿权处协办部门:资环处、执法监察大队、规划处适用事项代码: 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工作内容审查: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3、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工作时限(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四、报请资料与标准1、采矿权延续申请书;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签署的意见;4、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6、原采矿权矿区范围。7、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五、办理结果1、同意:办理延续登记;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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