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行政诉讼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修改的背景1、立法缺陷逐渐凸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受案范围、审理,裁判、执行、监督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缺陷。2、“三难”问题反映强烈。在行政诉讼中,反映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比较强烈。案件受案率低,受案量少,年均10万到20万,不到总案件数2%,行政纠纷信访案件的1/60,且有逐年递减趋势,原告胜诉率递减,官官相护的观念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2003年就提上修法日程。A3、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2)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共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3)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A4、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是政治上的助力。二、此次修法的特点此次修法所体现的几个理念:A一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A二是坚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A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A四是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的经验,把经实践证明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新行政诉讼法的特点----新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修改重点从立法宗旨、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制度、证据制度、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处理机制、判决形式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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