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岗位人力配置,进一步强化公司员工素质,更好的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使新进员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公司工作环境,加强对员工的入职、辞退、离职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辞职管理第二条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技术类员工辞职以一个项目为节点,待项目完成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第三条辞职流程: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辞职申请单》,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与本人沟通后签署意见将辞职申请交主管人力资源的常务副总审批,对于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索要《离职审批交接单》,办理移交手续。第六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第七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第八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部门经理,提前15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辞职申请单》,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待各项工作交接完毕,方可离开公司。第三章辞退管理第九条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或开除、辞退等情况。第十条公司因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或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且事实情节重大,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5)不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私自将公司合同、文案、技术文档、核心技术资料、业务机密等私自出售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公司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10)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1)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12)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3)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12)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13)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1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15)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者;(16)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进行岗位调动后仍不合格者;(17)隐瞒个人婚姻状况,简历造假者。第十一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按第十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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