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文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第五条 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未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省局应加强对所属分局(站)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局(站)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第六条 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历。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监察执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二)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三)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合法性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等情况。(四)监察执法人员持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执法情况。(五)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以及证据采集充分、合法性等情况。(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情况,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情况。(七)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的准确性、规范性,执法案卷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八)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情况。(九)行政复议办理情况,是否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等情况。(十)对申诉人、举报人依法保护等情况。(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由省局或分局(站)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完善评查制度,注重评查实效,定期开展执法案卷抽查、评比活动,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纳入下次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确保执法文书科学、严谨、合法、有效。(三)行政执法评议制度。省局和分局(站)应当结合驻地煤矿实际,根据执法计划、现场检查与处理、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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