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执法装备采购计划和配备方案的评审批复 工作,并对执法装备的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执法装备投资计划和装备配备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制定执法装备管理细则。
(五) 执法装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装备固定资 产登记单位是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对 执法装备进行管理。
二、 执法装备配置
(六) 执法装备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科学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
保、从严控制的原则。执法装备最低使用年限应符合有关要求, 其中个体防护设 备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听证取证设备、监察执法设备为6年,监察执法配备设 备为5年。
(七) 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执法 装备配置:
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现有执法装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现有执法装备无法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其他情形。
(八) 配备执法装备方式包括购置、调剂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 原则上不得购置。
(九)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综合本级及所届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执法装备配备申请并报送配备方 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估审查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配置。
三、 执法装备采购
(十)对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要求批量采购的执 法装备,要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进行统一组织,实行公开招标。
(^一)对没有明确要求的执法装备采购,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 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二)已确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采购的执法装备, 涉及安
全标志、计量认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专项管理的 有关规定。
四、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十三)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装备管理机构和 人员,健全装备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 规程,加强执法装备日常管理。
(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账卡和 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装备管理信息系统; 对新增执法装备应当及时验 收、登记入账,并将装备变动情况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执法装备入账 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十五)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装备领用交还制 度。监察人员和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应当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应 当办理交还或报废手续。
(十六)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执法装备管理责任落实 到岗位和人员,防止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执法装备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 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装备的日常维护 和维修,确保资广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十八)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活查盘
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活查盘点中发现的 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相关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九)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 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二十)矿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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