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济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各地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发放的经济补助资金。第三条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经济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牵头管理。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二)开展经济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省民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经济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经济补助资金支出预算;(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经济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经济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经济补助资金的使用;(四)提出经济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经济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第五条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补助资金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第六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经济补助资金。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经济补助资金的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核结果,按国库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第七条经济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补助:(一)对原中央苏区县和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对其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对非原中央苏区县和未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第八条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承担。第九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统计、核实当年度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第十条省民政厅于当年9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于10月31日前对资金申报进行审查,按规定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根据各地上报的实际接受人数进行结算。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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