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案件卷宗皮(2)卷宗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4)立案审批表(5)询问笔录(6)责令改正通知书(7)减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申请书(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同意减轻行政处罚告知书(10)案件处理意见书(11)违法行为通知书(12)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声明书(13)罚没收入票据(14)文书送达回证等案件有关材料(15)处罚结案报告(16)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7)备案记录表(18)案卷封底交通行政案件卷宗(2013)豫伊运政罚字第07029号案由夏国宝驾驶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件来源市场监督调查当事人夏国宝办案机关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案人主办人:陈耀武协办人:党小超处理结果罚款元立案日期2013年07月19日归档日期年月日结案日期年月日本卷共1件19页保存期限长期案卷目录序号材料名称页数卷内页数1行政处罚决定书112立案审批表123询问笔录23-44责令改正通知书155减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申请书16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77同意减轻行政处罚告知书188案件处理意见书29-109违法行为通知书11110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声明书11211罚没收入票据11312文书送达回证等案件有关材料214-1513处罚结案报告11614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1715备案记录表11816案卷封底119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伊运政罚(2013)07029号当事人公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南阳市宛运集团九州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南阳市仲景路215号违法事实及证据:2013年07月19日,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陈耀武、党小超在市场监督调查中发现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相关证据:1、当事人询问笔录2、录象资料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特别严重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十万(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伊川县农商行豫港路支行,账号为432042166210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伊川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立案审批表豫伊运政罚案(2013)号案件来源市场监督检查受案时间案由夏国宝驾驶的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夏国宝性别男年龄36住址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金营村二组身份证号411323197705023836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南阳市宛运集团九州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07月19日,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陈耀武、党小超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在伊川县境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有录象资料为证)立案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受案机构意见签名:时间: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签名:时间:年月日备注询问笔录时间:2013年07月20日19时00分至19时20分第 1 次询问地点: 伊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处理室询问人:陈耀武、党小超记录人:马灿芳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案件关系:驾驶员性别: 男年龄:身份证号:411323197705023836联系电话:**********______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金营村二组我们是伊川县公路运管所的执法人员陈耀武、党小超,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问:请你查看我们的执法证件?答:我看到了。问:你是否申请回避?答:我不申请回避。问: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作伪证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答:好,我知道。问: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是你的吗?答:不是我的,我是这车的驾驶员问:豫R97513(豫RJ659挂)号危运车辆上拉的是什么货物?答:车上拉的是硫酸。被询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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