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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税收征管法
本章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概述
二、税务管理法律制度
三、账簿、凭证管理法律制度
四、税款确定法律制度
五、税款征收法律制度
六、税款保障法律制度
七、税务检查法律制度
八、税务代理法律制度
九、税务法律责任制度
税收征管法概述
征管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修订;2001年修订。)。
广义: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此外,刑法中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有关规定,也是税收征管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务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纳税申报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
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登记协助义务
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适用主体: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开业登记的时限要求: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银行账户的开设及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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