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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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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6号1993年1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公室》(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邢台市拆迁办公室是受市政府委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隶属于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参与制定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八)对扩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九)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十)对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细则上的单位、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进行拆迁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报告,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冀建房(93)49号规定交纳管理费,方可拆迁。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主管部门鉴证。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款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实行综合开发的地段,可实行统一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因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和设计方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处长拆延期限的,须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对拆迁区域拆迁完毕后,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灭籍登记。第十二条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同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在拆迁前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该拆迁范围内暂停滞不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产权变和户口迁入、分户手续。公告发布前注册的,应在拆迁期限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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