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 6 号1993 年 12 月 3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公室》(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邢台市拆迁办公室是受市政府委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隶属于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参与制定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八)对扩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九)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十)对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细则上的单位、个人予以1行政处罚。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进行拆迁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报告,向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冀建房(93)49 号规定交纳管理费,方可拆迁。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主管部门鉴证。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款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实行综合开发的地段,可实行统一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和设计方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处长拆延期限的,须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对拆迁区域拆迁完毕后,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灭籍登记。第十二条 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同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在拆迁前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该拆迁范围内暂停滞不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产权变和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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