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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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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8903525/2013-00899信息分类名称:土地/其他公文/全社会发布机构: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生成日期:2013-11-04发布日期:2013-11-27名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号: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主题词:征地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11月4日  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7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予以安置,撤销该单位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经济林、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经济林、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以户为单位计算),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因宅基地被征收且住房被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第六条 按户农转非的操作程序。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按户农转非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农转非条件的农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由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农转非户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三)按户农转非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征地协议和交地备忘录签定后,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付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交付。   第七条 青苗补偿按附件1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附件2据实计算补偿,也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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