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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分流中职工持股管理模式及利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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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分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分离辅业过程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以对参加改制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形式让渡国有资产,使分离的辅业单位改制创办成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的改革模式。其核心是“两个置换、双重目的”。两个置换是指国有产权置换为非国有产权、国有职工身份置换为改制企业员工暨股东身份。其中第一个置换是前提,第二个置换是目标。两个目的是指从战略上调整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构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改制分流是继放权让利、公司化改造之后国有企业第三轮改革--战略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由于改制分流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地方政府、改制职工、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等多方利益,牵扯面广、操作复杂、规范性要求高,尤其是在产权管理方面,制度建设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导致职工股权管理存在多样性,具有一定的风险。一、职工股权管理的多样性改制分流中国家让渡“三类”资产所有权为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产权制度创造了条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受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大多数单位参加改制的职工人数(股东数)都超过了这个限制。当改制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人最高限制时,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和地方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采取委托管理的形式规避公司法的限制,完成改制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股权委托管理,按委托性质可分为虚拟委托、实质委托;按受托人的特点可分为委托个人(以下称个人委托)和委托法人(以下称法人委托)管理股权。法人委托包括持股会、信托管理两种方式。具体特点如下: 个人委托。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由改制企业若干投资者推荐一名股权代理人作为股东进行登记,股权代理人和这些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进行公证。个人委托代理有实质代理和虚拟代理两种形式,实质代理即只有登记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经营决策、具有选举和被选举资格,非登记股东的一般投资者通过登记股东代为行使所有者的管理、决策和监督权利。虚拟委托则单纯规避公司法限制,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参与公司决策。持股会。成立社团法人、建立股权管理章程、明确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社团法人代表职工持股,社团法人与公司经营者和其他外部投资者组成公司股东会,行使投资者权利。按持股会组建的法律基础可分为两种具体模式:工会社团法人持股和职工持股会持股。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是依靠改制企业原有工会社团法人地位直接代表职工持有和管理股份,这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阶段比较流行的办法。后来,因工会持股营利目标与工会宗旨相互矛盾的原因,遭到全国总工会的封杀,已经实行工会持股的公司,正在寻求改革的出路。持股会是不依靠公司工会法人地位,另起炉灶建立持股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事业法人,代表职工持有和管理股份。因持股法人必须代表投资者追究资本保值增值和盈利最大化,这与社团法人非盈利性目标相违背,1999年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但是有些改制企业利用地方政府在1999年前出台的持股会规章建立持股会仍然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信托管理。这是随着《信托法》颁布和国家对信托公司整顿结束后兴起的股权法人委托管理办法。按信托的司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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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jmy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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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