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目录一、政许可管辖范围二、主要法律依据三、申请条件四、申请材料目录五、行政审批程序六、审批流程图七、变更及延续八、审批时限九、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情况十、许可证管理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十二、名词解释十三、规范性文书下载一、政许可管辖范围申请生产经营蜂、蚕种的单位或个人(种畜禽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二、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二、主要法律依据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4、《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三、申请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四、申请材料目录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表原件1份;3、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原件1份;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1份;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1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1份;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1份。五、行政审批程序4、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1、申请人向农林水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2、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农林水务窗口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重新组织材料。5、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3、农林水务处照规定组织现场鉴定验收,审查申请材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表3、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六、,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现场鉴定验收,(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七、变更及延续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1、企业变更名称的;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3、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联营的。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发证程序和管理权限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1、增加或更换畜禽品种的;2、设立分场(站)的;3、异地生产经营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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