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使用,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多经公司。第三条印章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印章管理部门。印章保管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自觉维护与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印章管理与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对公司行政印章、党委印章、公司负责人印鉴章、部门印章、财务专用印鉴、各类专用章(指合同、检验、计量、化验、试验报告、无损探伤、劳动合同、运输、食堂发票等专用章)实施统一管理。第六条公司行政印章、党委印章、公司负责人印鉴章,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机要秘书负责保管和严格、谨慎使用。第七条部门印章、各类专用章应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如保管人调整,需办理交接手续,并向总经理工作部汇报备案。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发放与处理第八条公司系统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刻制或变更印章的,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办理印章的刻制和发放:(一)公司新设立的部门或机构;(二)部门(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文件变更的;(三)经使用现印章有损坏现象需重新刻制的;(四)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的临时设立机构须刻制印章的;(五)原有印章遗失需重新刻制的;(六)其他需要刻制或变更印章的情形。上述(五)、(六)情形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总经理工作部办理印章的刻制和发放。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向总经理工作部领取新印章时,应同时将原使用印章一并送交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保管或销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应对公司有关部门领取的新刻印章留存印样备案。公司各部门必须指派部门专人领取印章,并在留存印样备案本上签名。凡签名者视为印章保管第一人。印章的销毁应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纪委和原使用单位共同实施。印章的遗失声明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办理。第四章印章使用与要求第十条公司行政印章、党委印章、公司负责人印鉴章的使用应经公司领导批准。为便于工作,对一些事务性用印,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经总经理工作部核稿,公司领导签发的各种红头文件,可直接加盖公司行政印章或党委印章。第十二条以下情况和范围需加盖公司行政印章或党委印章的,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用章登记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一)凡需以公司名义对外报送的请示、情况汇报、总结等重要材料;(二)向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或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的;(三)向上级报送先进个人和集体等相关材料的;(四)涉及向社会新闻媒体提供企业信息、新闻动态的;(五)涉及个人住房、工龄、工资、学历、职级、劳动用工、出国出境、银行、保险事宜的;(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单位出具材料的;第十三条凡需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用章登记手续,经分管副总师或副总师以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公司行政印章。第十四条一般性事务用印,按职能部门分工,分类负责,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用章登记手续,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公司行政印章。第十五条财务部门使用的财务专用印鉴,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保管和使用。第十六条以公司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需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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