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室管理制度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4、凡进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漏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靠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B超室工作制度1、对持有医师填写申请单的病员,安排检查时间,详细交待注意事项,急、危、重病员和老年人优先安排。 2、检查前详阅申请单,了解病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按申请单要求检查有关部位。 3、严守操作规程和记录要求,确保检查质量,并按时准确报告结果,急症病员及时通知经治医师。遇有疑难及特殊问题应与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共同研究解决。 4、发现有传染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 5、及时完成记录登记、归档、分类索引工作及检查数量的登记,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6、负责仪器的清洁,一级保养及有关仪器档案附件的保管。发现故障及时登记报告,请总务科或专门人员检修。 7、每天工作完毕,应用软纸擦净探头放好,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切断仪器电源。 8、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着装整齐,礼貌待患,室内不会客,不吸烟、不闲谈,不以医谋私。孕妇B超检查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确需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院)专家组进行诊断。二、进行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并在孕妇B超登记本上实行双签字。三、建立专门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做到如实填写、整洁、清楚、不涂改。所有的B超仪登记备案,有专人负责。四、B超室门口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标牌,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你们彼此有等价交换的利用价值,有合作共赢的机会,这才是人脉。人脉不是你和多少人打过交道、和多少人参加过饭局、和多少人进出过高档场合、和多少人合过影,而是有多少人愿意和你打交道、主动和你打交道、长期和你打交道、持续和你打交道。千万要切记,人脉并不是说你利用了多少人、有多少人被你呼来唤去、有多少人为你鞠躬尽瘁,而是你帮了多少人。人脉不是有多少人在你面前吹捧你,奉承你,而是有多少人在你背后称颂和点赞。人脉不是在你辉煌的时候,有多少人簇拥着你,捧着你,而是在你困境时、在你落魄时,有多少人愿意站出来慷慨援手,帮助你。真正拥能够有人脉的人,都具备以下素养: 。多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避免独断专行、刚愎自用、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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