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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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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条文解读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非同业单一客户的定义: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此次新规首次提及了对于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类产品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穿透识别产品背后的底层资产,对所有不使用穿透方法的产品设置“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进行管理(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办法》针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此前14年同业127号文的要求为“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相比之下,此次对账面同业风险暴露占比要求提升,但此前对同业风险暴露的确认允许扣减质押物,因此由变动带来的口径变化会低于25个百分点。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第十一条(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1、对某些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第十二条(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2、(地方政府豁免)商业银行持有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3、(政策性银行豁免)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第十六条(计算范围)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1、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资产范围。第二十五条(简化计算)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方法计算风险暴露:1、明确了可简化计算的范围。(一)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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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