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规定特殊药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在我国施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特殊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和合成麻醉药物。国家公布的品种有121种。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的,连续使用可使人产生精神依赖的药品。按临床使用情况及依赖性大小可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国家公布的品种一类52种,二类78种。特殊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可使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西药11种,毒性中药28种。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我国药品标准收载的36种放射性药品是由14种放射性核素制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负责供应。生产企业涉及毒性药品,每次配料必须经两人以上复核签字。药品经营企业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转账记录。药品零售企业供应,必须凭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须凭医生签名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兴奋剂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如b-阻断剂),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因此,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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