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doc:..献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按照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要求,为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第二章培育对象的摸底及建档第三条以乡镇为单位,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养殖大户、农技服务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围绕我县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将符合定条件的农民作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建档立卡。第四条培育对象的条件要求:(-)年龄在18〜55岁之间的80撅上劳动时间从事现代农业产业。(二)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具有现代农业理念,文明守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涉农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含函授生),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等。(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土地流转面积达200亩以上,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粮食作物。:土地流转100亩以上,建设大棚温室种植瓜、果蔬菜、花卉。:生猪存栏在5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存栏10000只以上;鸽子年存栏1000只以上。:生产经营效益好(如农机服务行业,经济人和物流人员等),年纯收入达8万以上。(四)自觉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加农牧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第五条摸底及建档程序:符合培育条件的农民群众,到所在乡镇填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乡镇初审合格后报送县农业局审核,县农业局审核合格后,建立培育对象信息档案。第三章完善培育机制第六条按照全县粮食、蔬菜、养殖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第七条完善设施建设。建立2个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及专门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所有学员建立纸质及电子档案。第八条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和高校聘请外来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卞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第九条创建实践基地。通过"自愿、规范、免费"签约形式,全县认定8家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为实践基地,提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践场所。基地做到有牌子,每个新型职业农民每月参加学录、图片等资料。第十条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第四章认定范围、标准及程序第十一条认定范围:在完成建档的培育对象中遴选150名有一定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的农民进行分级分类培养。从2013年起,利用2年时间,培育300名新型职业农民(每年培育150名)。第十二条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第十三条认定标准:符合培育对象条件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第十四条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所在乡镇领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乡镇报送县农业局审核,县农业局完成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认定,县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发证。第十五条申报材料:(-)《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第五章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户一卡建立档案,分部门按产业进行管理,跟踪培训、产业发展和收益等情况。第十七条经认定进入动态管理系统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为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培育管理体系:(-)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二) 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三) 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四) 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五) 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农业、林业、教育、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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