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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幼儿园学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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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6年6月19日  出处:市教育局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宁教财[2006]12号宁价费[2006]147号宁财教[2006]341号    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文)、《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105号文)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241号政府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施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收费。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6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00元;优质园每生每月300元;标准园每生每月200元;一般园每生每月160元。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个别条件好、办园成本高的幼儿园,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二、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所在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上报的保育教育费备案材料,包括《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幼儿伙食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取消管理费和杂费。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费用,也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周一~周五7:30~17:00),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报销与减免政策。1、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并有南京市区常住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2、烈士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可凭有关证明向幼儿园提出减免申请。幼儿园应给予保育教育费减免,减免额度为一般园保育教育费的50%。 六、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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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