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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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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2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04【生效日期】1988-09-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根据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节,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自治区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条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第四条第四条加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水平。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并相应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制度,并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保证所需经费。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村公所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任负责,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组长负责,并配备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第七条第七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都有宣传和遵守本条例的义务。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第八条生育必须按计划,禁止计划外生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第九条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经地、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其他人员因公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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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yiny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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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