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关于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的管理办法
校实设字[2010]68号
为不断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改进、设计、开发与研制能力,逐步形成学校实验实践教学的特色,同时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促进实验设备研制(改造)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的立项申请与审批
(一)研制(改造)的立项资助范围
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的立项重点资助能形成专业特色的教学设备,或形成学科特色的科研装置。主要范围包括:
1、成熟可靠技术集成的适应实验教学需要的仪器设备;
2、实验教学或科研必须使用,而市场无法购买的仪器设备;
3、市场可以购买到,研制(改造)设备的性能/价格比明显优于市场上同类仪器设备;
4、在不破坏或降低仪器设备原有性能的前提下,增加仪器设备的新功能或提高仪器设备的原有性能指标,性价比优势明显的仪器设备改造;
5、在适当投入下,可恢复或改进拟报废仪器设备功能和性能的技术改造;
6、其他只适合于自行研制的教学实验配套非标设备。
无学校验收合格并定型的教学仪器设备样机的申请项目,原则上先资助样机研制,再资助受益面广、自行研制优势明显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自制。
(二)研制(改造)项目申请人资格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本校从事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2、项目申请人有未结题仪器设备研制(改造)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3、与前两年立项项目研制内容重复的项目不予立项;
4、作为项目申请人当年度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三)立项与审批流程
1、单位自行研制(改造)用于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要在申报下学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一并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研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内容包括自行研制(改造)立项依据、研制方案、基础条件、效益分析、经费预算、项目人员信息等;学院(中心)要组织专家对其自行研制(改造)实验教学或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利用率和效益及预算等进行充分论证,填写论证意见,经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一起送交设备管理部门;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学院(中心)送交的研制(改造)仪器设备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确立仪器设备研制(改造)的立项;
3、十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项目的管理
(一)仪器设备研制(改造)项目经审批立项后,列入研制(改造)计划,并通知财务部门,发放经费本,正式启动研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要提前做好进度计划,应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学院(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交书面申请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所在学院(中心)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完成;
(四)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更改协议;
(五)立项后,项目组应严格按计划提出的方案和进度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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