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外研[2017]3号总则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港澳台侨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入学、注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和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及复查考核办法》执行。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执行。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取消学籍。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入学申请书,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予以取消学籍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的,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属院(系、部、所)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研究生不得选课退课,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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