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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保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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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609:24:11   来源:社会保障网   一、享受对象和条件项   目内      容  (一)享受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含退职,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享受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和单位应在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相关政策规定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特点,制定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比例等作出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1)离休干部、老红军;(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3)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专院校学生。   ,不计征所得税。      医疗保险待遇项 目内      容  (一)享受待遇的政策规定   。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自第4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缴。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以外的人员可以在再次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免缴其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适当提高其退休后的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累计中断缴费时间个人承担医疗费在规定比例基础上增加20年1年(含)以上3年以下20个百分点3年(含)以上30个百分点20年以上至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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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