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研究,提高管理效益,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实施校长负责制与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学校党政关系,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学校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第四条:对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应当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个人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要有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符合党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到目前的条件和可能。第五条: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有关办学目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干部聘任、人事调动、内部机构增设撤并、招生及收费工作、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重大经费开支、年度经费预(决)算、高价值的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第六条: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学校党政干部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一般由校长召集主持,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对象,一般为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党支部委员。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八条:决定重大事项的党政联席会议至少要有3/4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党政主要领导其中一人缺席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第九条:召开联席会议之前,应将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提请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第十条:对重大事项在开会决策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所涉及的议题通过召开教师代表座谈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多方面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第十一条: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事后还要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对分歧意见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议题,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由校长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待统一思想认识后再复议表决,切忌草率决策。第十三条:在党政联席会议讨集决策中,如对方有不同意见,要按照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进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以上票通过为有效。第十四条:学校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有必要的在实施前应及时向教育局有关领导报告。第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负责对重大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或由分工副职领导具体落实。第十六条: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进行情况,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事后要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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