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司法邓峰著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11股东会2§11股东会§§§§§§§§,这被称为股东会(ShareholderMeetings)。一般来说,公司必有股东会,并且成员由股东组成。为了区分,我国对有限公司使用股东会的称呼,对股份公司使用股东大会的称呼。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本书中统称为股东会。在我国的公司理论中,股东会一般被认为是“最高权力机关”,这是受到公司的政治理论的影响,将公司比拟为国家得到的结论。????股东会是一个公司机关,不过对这个机关,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它只是一个通过开会和投票方式存在的机关,而不是常设性的。不仅如此,股东会也不能独立地决定就何种事项进行投票。这种投票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只能就董事会所提交的提案进行审议,并且股东自身所提出的提案,一般都需要经过董事会的确认和提交之后,才能付诸表决。股东会的权力不仅是相当有限,而且是受制于董事会的,是被动的。?如果将法律理解为规则体系,显然,一方面,狭义的权力只有和自由裁量权相联系,才容易和权利区分;另一方面,权力是和权威、等级、命令联系在一起的。对公司而言,由于其人格独立于股东,专业知识、分工和效率的需要,导致了一个强烈的进化趋势,即权力向公司及其管理者集中。相比之下,股东的“权力”是由法律、章程等界定的,如果超出了这些规则的范围,这种权力应当属于股东还是董事会?这在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也有许多不同的案例。有中国学者将这种争论归纳为“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或者称之为“绝对股东主权”和“相对股东主权”。?尽管股东不能直接管理公司,但可以通过对章程的修改,对公司的授权进行限制等方式,来完成对权力的配置和行使。股东可以通过修订章程,以及对重大事项附加表决机制等方式来限定董事会的权力,但也只是限于这种通过开会投票表决的方式,而不能废除或替代董事会去直接指挥和作出决定。而董事会的权限则是,除了法律、章程等对董事会的约束之外,董事会拥有全部的管理权力并对外代表公司。如果股东对董事会的限制并没有在章程中作出,这种约束对外不会产生拘束力。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股东会和董事会都分享一部分管理权力,但是行使的方式有所不同。,股东在公司管理权力以投票方式的有意义行使,无非是两个方面:第一,选任公司的管理者,尤其是董事和/或监事。第二,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即对抗董事会的权力,任何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决议要经受股东会的考验,尤其是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当然,这和第三个方面又有联系。第三,对特定公司行为进行批准,比如修订章程、合并或解散、主要或重要资产的出售、分配政策等。9§,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权限的规定,有一些零乱,表现了立法技术不够细致的情形。不过,中国法上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股东会的定位不明。一方面在法律中明确界定了股东会的“权力机关”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董事会在行使公司权力中的权威地位,而只是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加上对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的倾向,可以知道,我国过分强化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而对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不够尊重。但是,由于受到了法定代表人和代表理论的影响,实际上缺乏对法定代表人的有效约束,从而导致不控制公司的股东,实际上的“权力”并不能有效实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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