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1号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月4日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以及风景旅游用地区内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第四条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土地转用征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并负责市区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先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勘测定界,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土地补偿登记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同时进行。第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第十一条按项目报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土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十二条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一)组卷说明书;(二)呈报说明书;(三)土地转用方案;(四)补充耕地方案;(五)土地征收方案;(六)征地告知书;(七)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八)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十)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和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十一)标注申请用地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十二)标注申请地块位置和用地规模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十三)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十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十五)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证书;(十六)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票据,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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