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最新)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执业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评价、管理等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行业协会及各地同业协会具体实施。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指导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3、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信用档案数据库; 4、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 5、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及时更新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2、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活动,根据本办法初步评定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3、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的内容第七条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第八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资质管理、咨询成果质量、经营业绩、执业行为、商业信誉等有关数据、资料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资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资质等级、资质条件状况,企业专业人员培训、办公软硬件设施、学术交流、资质条件维护等情况;(二)成果质量情况:主要包含咨询业务的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三)经营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标的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入、个人业绩、综合业绩、客户满意度等。(四)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良好行为: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包括:1、主管部门年度动态考核评定等级信息;2、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3、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 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的名次或奖励; 5、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果获得的省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6、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优良行为。(五)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不良行为:是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具体包括: 1、未取得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4、以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5、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6、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8、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0、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11、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2、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3、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14、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15、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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