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油烟排放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本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餐饮业户的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地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当率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油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第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一)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饮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一)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第十二条餐饮场所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第十四条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措施,对油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第十五条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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