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08)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规范、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1号)、《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各预算用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二)财政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适用于财政性拨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二)适用于学校当年预算安排中具体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和项目。第五条学校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与改革工作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六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第七条学校按照预算管理层次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求,开设中央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分别核算和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第八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学校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第九条零余额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管理。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第十条用款计划是在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第十一条用款计划分学校用款计划和校内各项目用款计划:(一)学校用款计划是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单位、项目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的,向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的学校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是校内各预算项目用款计划的汇总。(二)校内各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是由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下达的各单位、项目的预算数额,按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是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任何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用款计划的,不能支付资金。第十二条用款计划编制的原则:(一)用款计划必须在核定的预算指标范围内编制。(二)用款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实际,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三)用款计划严格按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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