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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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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1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1 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4 5、城市绿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12 6、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16 7、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18 8、市政及管线建设规划管理……………………………………21 9、城市防灾规划管理……………………………………………29 10、附则…………………………………………………………32 附录一名词解释………………………………………………33 附录二计算规则………………………………………………36 附录三本规定用词说明………………………………………39 附录四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40 附录五随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43 1、总则 ,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6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实施、管理和建筑设计等有关活动。市辖区、市、县,各建制镇(乡)参照本规定执行。 、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设计,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查,并依法查处。 、各层次的规划方案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 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选址意见书。 ,服从规划管理。 ,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公示,出让地块必须符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附图,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详见附录五)。 ,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土地兼容性参照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实施。 ,且不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超过附录四兼容性规定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涉及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的使用要求,确定完整的用地范围。 、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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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