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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差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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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差审批制度.DOC:..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本院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依据《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职干警和经批准的聘用、借调、抽调人员(以下简称“本院工作人员”)。第三条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的原则。第四条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详见附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第五条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按实际出差日期重新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六条出差审批权限:本院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第七条本院工作人员出差产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预借差旅费的,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借款单,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有欠款未清的不能再次借款。第八条本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的规定,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先由财务人员审核有关票据,再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和行政科主要负责人签注审批意见后报销。第九条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在出差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无特殊情况逾期报销的,行政科可拒绝报销。第十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由其中一名出差人员统一报销差旅费;出差期间公务用车发生的费用(如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与出差费用一起报销。第十一条在湘潭市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易俗河镇)办理公务或参加会议,不享受差旅补助。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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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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