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太谷县交警大队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晋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4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5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6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在晋中市范围内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 50 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内其他城市出差或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 80元包干使用。 7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能领取交通费;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8、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310 元/天(人),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三、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9、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在晋中范围内(本县除外)出差按每人每天 60 元标准包干使用,在本县范围内下乡每人每天 30 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内其他城市出差的工作人员, 按每人每天 100 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四、报销管理 10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应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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