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内容第一章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是调整在物流活动过程中产生和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流法律制度的特征:广泛性、技术性、多样性、: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董事会:董事会是执行机关,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理:《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无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但不是租赁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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