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缴分离制度
本制度所称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本局作出罚款决定后,由案件承办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被处罚当事人到分局财务科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再将缴款书回单联和存根联交回分局财务科。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要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四条财务科收到缴款凭证后,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未按时缴纳罚款的,财务科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协助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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