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节约的原则。第四条凡具有泸县户籍的农村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劳保医疗的,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规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情权,享有对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选择权; (二)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各项报销补助待遇; (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四)监督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以及公示情况; (五)有权向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检举、揭发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第六条参合农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规定; (三)配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 (四)搞好互助共济,抵御疾病风险; (五)做好预防保健和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县上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指导组。各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是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管理机构。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小组。县、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及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发动和引导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确定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资金; (五)指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代理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合作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 (七)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医疗费用,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权益; (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上报各种相关信息; (九)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十)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报告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落实情况。第九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及时了解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督促、指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五)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第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指导组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合作医疗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低保户、五保户参合资金补助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监督对参合农民医疗补助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助等问题; (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八)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九)检查监督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的情况; (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向县政府、县新型农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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