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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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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管理暂行办法X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XX市领导干部“五五”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管理,营造全市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管理必须坚持层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从严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拥护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服从单位管理,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离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提前离岗、谋职创业、学习培训、休假、待岗、借用等原因,不在本职岗位工作的情形。第二章 提前离岗、内退第五条 2002年机构改革前后,经市委或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已办理提前离岗或内退手续的人员,按机构改革时的规定离岗休息,不占单位编制,享受在岗人员待遇,参与单位年度考核。其中,共产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第六条 市委不再审批办理提前离岗或内退。基层单位不得批准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或内退,已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纠正。第三章 谋职创业、服务企业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单位研究同意,报组织部门审批,可离岗谋职创业,或选派到本市范围服务工业企业。(一)在本市范围内领办、创办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5年内保留工作关系,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保一金”)待遇。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作,5年期满后不回原单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二)在本市范围外谋职创业的,5年内保留工作关系,停发工资,停发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市财政和单位不再负担“五保一金”。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作,5年期满后不回原单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三)组织选派到本市范围服务工业企业的,享受在岗人员待遇。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谋职创业,谋职创业期间,应当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报告从业情况。领导干部谋职创业,应当免去领导职务。组织选派服务企业的,应当遵守选派规定,服从市委组织部、选派单位和企业的管理。第四章 学习培训第九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在职教育、学历教育和培训,进行素质提升:         (一)经组织或单位选派到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上级业务部门学习培训的,学习培训期间视同在岗人员对待。学习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由选派部门或单位报销学习培训费用;考核不合格的,学习培训费用自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在半年以上的,应与单位签订学习培训协议。(二)个人申请进行脱产学历教育的,必须具有1年以上工龄,经单位研究同意并签订协议,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学习期满必须回本市工作5年以上。接受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60%,不享受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及其他保险福利;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及其他保险福利。第五章 休假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有事请假、外出报告、期满销假制度。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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