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DOC:..万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5月10日)为切实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少数民族地区茅草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监督范围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原则及方式(一)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遵循以下原则:1、 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工程现场实体防护相结合的原则;2、 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 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二) 监督方式。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的方式为:1、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资格证件;2、 询问有关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3、 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4、 通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5、 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6、 对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三、:1、 报监阶段的行为监督。(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和填报的相关资料,核查建设单位(业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手续是否完备;(2)核查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成品、半成品生产)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是否与本工程要求相符。2、 工程实施阶段的行为监督。(1)核查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文件: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监理总监任命书,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材料取样见证人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命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任命书,特殊岗位(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原件核实后,保留复印件。(2)核查受监项目参建各方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效,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不定期进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检查,检查结果以表格化的方式进行记录并按规定上报和存档。(3)检查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资料及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是否齐全,并按规定份数送达施工现场。(4)检查经总监审阅批复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是否已对审批意见做出了修正和完善。同时,检查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已经总监批准并具备可操作性。。1、参加或召集保障性住房工程重要技术会议。(1)由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召集的本工程施工图会审,应事先通知监督人员参加;(2)由监督机构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督方案”交底,要求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业主代表、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参加,并确认配合;(3)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的主要工序、特殊工艺技术交底等,应事先通知监督人员参加;(4)设计变更的技术洽商、技术交底会议,召集人应事先通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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