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纠纷案本案例系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整理而来。2002年7月1日,赵某同钱某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赵某购买钱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刘某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并与钱某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当日,钱某向赵某交付了房屋。赵某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几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钱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赵某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赵某向钱某返还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赵某向钱某返还房屋,钱某向赵某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人民币93808元。同时,该判决确认了钱某系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在全面考虑钱某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赵某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遭受损失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赵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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