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doc:..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0802-27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E1i]j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剑飞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M征地补偿女置条例》等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氏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木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贞木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贞•:(一)拟订征地方案;(二) 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 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 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区、县(i|j)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贵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 发布预征地公告;(二)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 发布征地补偿女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M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 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 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 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 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爭项;(三) 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悄况;(四) 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戸,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逢方案实丿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八条征地补偿费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茁补偿费。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另行捉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点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捉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崙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片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口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 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 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菲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川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利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小请复查,区、县(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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