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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报损的税务处理.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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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辉根据我国税法相关精神,对于资产报损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出具相关证明和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即使按照财务原则进行处理的资产报损,同样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在此,笔者谈谈资产(本文主要指固定资产和存货)报损的税务处理。一、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范围和标准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出让价值;(4)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税法规定存货的损失范围包括: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存货永久或实质损害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霉烂变质;(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格;(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5)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6)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从税法规定对存货损失的范围较之财务准则更广泛,因为财务准则仅包括了存货的毁损和存货的盘亏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了淘汰和报废以及变质和被盗等。税法对存货损失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将存货报损所带来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也有利于会计人在实际操作中的便利。二、税法规定资产报损的计量标准在固定资产报损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务法规就同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所考虑的角度不同,进而所规定的折旧年限也不尽相同,于是造成的一定的差异,对此根据我国税法大于会计法规的原则,应该切实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和计量,因此,如果企业此时没有按税务法规在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所得税汇算调整时,这时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税务法规进行处理,而对最后所得的净值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财务法规规定的可回收金额(残值率)与税务法规有冲突的,原则上按税务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的可回收金额为账面余额的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该项资产经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可回收金额,也可以按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可回收金额,但是必须要税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具体而言,企业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企业当期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固定资产账面余额×(1-5%);而对存货资产损失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经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经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企业当期存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损失=存货账面余额×(1-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部分认定损失;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三、资产报损的其他事宜因为存货的特殊性,对于存货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因为销售、转让、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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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