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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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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依法行政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以及北海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书面审核。第四条有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核审案件类型和范围的规定(试行)》(桂工商发〔2014〕1号)“二、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和范围”制定。第五条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还须由行政许可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的决定;(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非由本机关作出的工商登记行为,不受上述第(一)项及本办法相应条款约束。第六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审查或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若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承办机构没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审核。第七条法制机构接到行政执法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是否有管辖权;(二)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 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五) 定性是否准确;(六)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七) 程序是否合法;(八) 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恰当。第九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一)对事实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的意见,建议承办机构报分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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