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合同制度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合同的终止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4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说阻却劳动合同存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44条)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数据来源:2008—2015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图一:图二:三、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劳动合同解除单方解除(法定解除)辞职一般预告辞职(37条)一般即时辞职无需通知辞职无条件非过失性辞退许可性条件(38条)许可性条件(38条)许可性条件40条禁止性条件42条补偿不补偿即时辞退许可性条件39条不补偿补偿双方解除(协商解除)(36条无条件补偿或不补偿46条第2款预告辞退辞退经济裁员许可性条件41条试用期内预告辞职(37条预告辞职即时辞职(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劳动合同自由自愿原则的体现,双方合意一致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的含义:1、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2、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思考:经济补偿是否等同于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明确:经济补偿不等于违约责任,没有惩罚性,更多的是引导性。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对劳动者以往贡献的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劳动者辞职1、劳动者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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