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复习题(同名3952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抢答赛复习题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制定的。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4、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5、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 1小时的哺乳时间。6、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8、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9、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10、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11、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2、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13、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14、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 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15、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 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1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在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 18、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19、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2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3、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24、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 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25、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26、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27、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5、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6、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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