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013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犯罪伤了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13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犯罪伤了谁
如果自己伤害自己也无法构成犯罪,必有另有被侵害对象,考生们可知道侵害对象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因素,中公教育专家将详加阐释。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

任何一种犯罪,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中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性质,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在一些法律条文中直接对犯罪客体作了明确规定。然而,我国刑法在大多数条文中,是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表示犯罪客体的。




(三)犯罪客体的意义
。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是通过被侵害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即是依据犯罪客体不同来划分的,并且司法实践中区分相近的犯罪也往往借助犯罪客体明辨、确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相同,但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则行为人应受刑罚的轻重也不同,评价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考察对具体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亦称共同客体。这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说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政治属性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
,亦称分类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同类客体说明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
,这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也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在实际案件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使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侵害,而只能侵害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这种具体犯罪侵害了什么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由犯罪直接客体所揭示的。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其中,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与

2013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犯罪伤了谁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vyyolyg827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