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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64号.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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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64号【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64号【发布日期】2015-05-07【生效日期】2015-06-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64号《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5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市长:姜治莹二○一五年五月七日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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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