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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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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机电提灌,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工作,其设置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第四条农村机电提灌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农村机电提灌站,发展农村机电提灌专业化服务组织,以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第五条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资产。第六条对在农村机电提灌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抗旱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提灌设施建设第七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应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水源等条件,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第八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州和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有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和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应服从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第九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选址,必须符合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当根据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安排适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第十二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先设计、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购置、,须在当地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登记;购置、,应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省农村机电提灌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村机电提灌建设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村机电提灌建设发展的资金。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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