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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的税收政策总结.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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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的税收政策总结关于劳务费的税收政策总结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十四、关于劳务工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务工,应当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合同,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劳务工的全部劳务费用,并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劳务合同和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劳务工所发生的其他工资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劳务工不属于与企业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员工,劳务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2、目前大多数劳务企业属于新成立的企业,按目前的税收政策,每一项工程,总承包企业已经按工程总额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其中工程总额就已经包含了人工费。然而劳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建筑劳务企业,又要交相应的营业税,从而出现了重复交税。不仅如此,目前税务部门把建筑劳务企业归并到服务性行业范围纳税,而服务行业的营业税率一般比建筑行业高,造成了建筑劳务企业的税费标准适当。由此,建筑劳务企业相应提高劳务费,造成整个项目的人工费提高。另外,劳务企业为维持正常经营的管理费、劳务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及利润等在劳务价格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劳务企业提升作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铁路企业的劳务用工的流程:劳务人员与劳务企业签约----    劳务企业与施工单位签约(施工单位付劳务费给劳务企业)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人工费3、青岛地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政策在线访谈时间:2011年03月31日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了书面用工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经法人或代表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其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不是就可以税前列支?其他企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嘉宾一:这位网友您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青岛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青劳社[2007]54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5、王大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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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