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诱惑侦查的不合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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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诱惑侦查的不合理性关于诱惑侦查的不合理性与“钓鱼执法”存在的必然性联系分析[摘要]: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的“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此前,上海就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以至于发生了2009年的孙中界案以及白领“张晖非法营运”案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媒体、学者热议的事件。对于此类事件愈演愈烈,“钓鱼执法”甚至被以超出合法范围的方式行使,严重影响到当前政府工作部门的公信力,我国法制体系的公正性的时候,关于“钓鱼执法”如何产生以及如何解决产生的问题的讨论也就应运而生。[关键词]:诱惑侦查钓鱼执法不合理必然性联系诱惑侦查的不合理性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呈现出《关于“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王佳佳-《法制与社会》(2011年03月上)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72-01组织化、职业化、科技化等等特点,仅靠平常的侦查手段很难搜集证据,发现犯罪事实,更遑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诉讼审判了。此时,诱惑侦查则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继续发挥作用。《“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刘立霞、刘阳-《犯罪研究》(2011年第一期)第70页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罪等犯罪侦破中发挥的作用是难以替代的,在司法实践中备受青睐。然而,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设计合理、运用得当,这种“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的侦查方法是一种绝妙的侦查谋略,往往能够出奇制胜。我们知道,诱惑侦查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极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浅谈违法诱惑侦查的界定》-雷云霞-《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年第7期第一种,“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生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又或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其特征是:侦查着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这种诱惑侦查的确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基础,在法理以及司法实践上都应当受到容许。但第二种,“犯意诱发型”,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方面,此类侦查中并不存在确定有犯罪倾向的嫌疑人,侦查人员的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实质上与教唆鼓动清白之人犯罪无异。另一方面,即便被诱惑者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其本身很有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性,那么侦查人员的行为产生的社会恶劣影响更甚,直接导致公众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怀疑。《论诱惑侦查》-吴丹红、孙孝福-《商法研究》2001年第4期“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的基本界限。”因此,“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不但从实体法上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而且从程序法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追究犯罪的程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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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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