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doc:..浅谈刑法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作者简介:刘巨胜,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摘要】2009年2月28日第H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此修正案较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进行了细化,并且规定了更多的刑罚层次。本文通过对修正案修改绑架罪条文的背景、目的及实践效果进行评析,提出对此条修正案的观点和意见。【关键词】绑架罪;犯罪情节;量刑层次绑架罪作为刑法中侵犯人身权兼之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历来倍受学界和法律实践部门的关注,2009年2月28口第十一届全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六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此修正案较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进行了细化,并且规定了更多的刑罚层次。笔者结合审查阅案中体会,将对新法条的理解写将出来,一来自己梳理思路,二供大家辩驳明理。一、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修正的立法背景关于绑架罪量刑层次单一,刑罚过重的问题,在学界争论以久。绑架罪的危害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严重刑事犯罪相似,但其法定刑起点却远远高于这些犯罪,罪与罪之间的刑罚明显不平衡。纵观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严重的刑事犯罪量刑起点均为三年,而只有绑架罪量刑起点为十年,而且还没有其它的较轻的量刑层次,如此高的起点刑直至死刑的终点刑过于严苛。虽然体现了当时立法者对此种犯罪行为防范的力度,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从立法技术层面看,量刑幅度不宜过严窄,因为一部成功的法律一定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对法律的选择适用、灵活操作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但刑法对绑架罪僵化的量刑模式让法官无法根据个案情节选择适用条文,这种犯罪情节的多样化与刑罚处罚的单一化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口益突显出来。在各界的共同呼吁下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正已是水到渠成。二、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修正的立法目的首先,刑法修正案(七)在绑架罪的刑罚设置犯罪情节较轻的量刑层次,对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绑架罪量刑层次的修正和改进,使之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适用刑罚不同。这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一脉相承。体现了维护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立法目的。其次,经过长时期的司法实践,证明了在绑架这种兼之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个案情况与犯罪情节千差万别。原来单一的以重刑防范的立法倾向已经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在个案中造成了不同犯罪情节却科以极为相似的刑罚处罚的不公平的现象。对绑架罪量刑从单一化到多元化的立法修正,体现了维护刑法实体公正原则的立法目的。最后,我国刑事立法保护的法益重心在逐步的向保护人身权的方向偏移,刑法中对绑架罪的严惩的立法0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稳定的社会秩序,进而保护人质的安全,预防绑架犯罪的发生。修正案对此修正后,降低了犯罪情节较轻的绑架罪刑罚的起
浅谈刑法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